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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车辆管理规定

(一)车辆管理

第一条 公司配属于营业之车辆由公司指派专人管理,并负责维修、检验、清洁、加油、车检、驾驶员安全管理等。

 

第二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。

 

第三条 每车应设置"车辆使用登记表",使用后应记载时间、地点、用途等。

 

(二)车辆使用

  

第四条 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。

  

第五条 公务车在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情况下,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。

  

第六条 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(如水箱、油量、机油、刹车油、电瓶液、轮胎、外观等),如发现故障、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,应立即报告。

 

第七条 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。

 

第八条 公司用车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交还公司,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、停车场或适当、合法位置。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、损毁、失窃,相关人员要承担责任。

 

第九条 公司人员使用车辆时,应及时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。车辆使用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,按使用登记表的记录追究相应人员责任,如登记表未能及时登记,则由车辆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。车辆使用登记表应于每月初转总务部稽核,审核无误,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留底备查。

 

第十条 私用时若发生事故,而致违规、损毁、失窃等,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。

 

(三)车辆保养

  

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、保养等由专人负责,根据车辆使用情况,本着安全、节约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维修、保养。

   

第十二条 车辆应到公司指定4S店或者维修点保养,维修,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。可自行修复者,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。

   

第十三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,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,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1000元时,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。

 

第十四条 驾驶人应谨慎使用车辆,车辆负责人要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计划,以避免由于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,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。

 

(四)违规与事故处理

  

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,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,由驾驶人负担,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。

1.无照驾驶。
2.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。

 

第十六条 违反交通规则,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。

 

第十七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,应先急救伤患人员,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,并即与管理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。如属小事故,可自行处理后车管员报告。

 

第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,如向受害当事人之赔偿损失超过保险限额,超出部分,视情况由公司研究决定处理办法。